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开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工期为______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 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_____元(大写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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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付工程费时间 │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 金额人民币(元) ┃
┃ (工程进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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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革新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_____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