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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96-0203)

  第三条 乙方按下列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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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日期 │        │
│     勘察成果名称         ├─┬─┬─┤  提交份数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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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勘察成果规定提交4份,超过4份另行计算。
  3.2 工程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四条 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
  4.2 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_____元,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工程勘察验收、交付成果后15天内,结清全部费用。
  4.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
  5.1.1 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写勘察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过程中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5.1.2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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