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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第三十三条 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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