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说明:索赔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规定索赔条款,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既是督促当事人认真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解决违约的重要依据。上面列举的只起着一种示范作用,每个合同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列一些其他内容。例如,由于资料错误或专家指导错误致使生产的合同产品报废的,供方要承担直接损失,对受方要给予赔偿。
十二、税收
示范条: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国与××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示范条:
1.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如在中国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如在××国则由××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规则或裁决书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说明:①关于仲裁地点,如选择第三国仲裁时,一般应选择与我国较友好,仲裁比较有经验的,且能公平合理地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现在,不少合同选择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商会仲裁院或瑞士日内瓦的商会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