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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95.4 在第107.1款中所述的此类进驻与终止后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并且法律允许,承包商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九十六条 紧急补救工作
  96.1 无论在工程施工还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本身,或在工程中或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雇主有权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废用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是按合同应由承包商负责以自费进行者,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将由工程师确定并且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回,并可由雇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之通知承包商。

二十 特殊风险



  第九十七条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97.1 承包商对第97.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风险造成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他责任;
  (a)在上述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接第72.8和72.9条规定被宣告为不合格工程之外的本项工程的破坏和损失;或
  (b)雇主或第三方财产受到破坏或损害;或
  (c)人身的伤亡。
  97.2 特殊风险系指:
  (a)第46.1款的(a)、(c)、(d)、(e)、段定义之风险,以及
  (b)第46.1款(b)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施工所在国的有关风险。
  97.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或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或运往现场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或任何承包商的设备,遭到毁坏或损害时,则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对任何已按时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任何受到毁坏与损害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付款,还有权得到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所进行的,或为了完成工程所必须进行的以下工作的付款:
  (a)修复任何此类被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b)替换或修复此类材料或承包商设备。
  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追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4 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爆炸或冲击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97.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付款外,雇主应偿还承包商任何施工费用,此费用不管是归因于上述特殊风险,或随其发生,或为其结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受本条款下文所包含的与战争爆发有关规定的限制,而承包商一经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上述费用的数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同时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区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实际上对工程施工有无影响,承包商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除非和直到合同根据本条款规定被终止。但在上述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雇主应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执行本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和执行第99条的规定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影响双方中任一方对于任何先前的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97.7 如果根据第97.6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商应尽速从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他的分包商提供相同的方便撤离其设备。
  97.8 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则雇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账上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工程量表中提及的任何开办项目的应支付款额,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进行或履行,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已进行或履行了的相应部分工作或服务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则雇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调和或货物即成为雇主的财产;
  (c)承包商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97.3和97.5款规定的应支付任何附加金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97.7款撤离承包商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将承包商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商的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的合理部分,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雇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任何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任何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金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偿还雇主的任何其他金额。任何按本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一 解除履行合同



  第九十八条 解除合同时的付款
  98.1 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是不能依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时,如果合同已按第97条的规定被终止,则雇主为已实施的工程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应与按第97条规定应支付的金额相等。

二十二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99.1 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价值方面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此类争议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同时应说明向工程师提交这种文件是根据本条款采取的行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84天之内将其决定通知雇主和承包商,该决定亦应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否认或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商和雇主应立即执行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此类决定,除非并直至该决定按下述规定变为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
  如果雇主或承包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者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他接到该文件后的第84天或此前将其所作决定的通知发出,那么,无论雇主或是承包商都可以在收到此决定的通知后的第70天或此前,或在上述84天期满之后的第70天或此前,按下列规定将其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交工程师参考。这一通知就确定了发出通知一方就此争端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照第99.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上述仲裁则不能开始。
  如工程师已将他对争端所作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第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发出要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则上述决定将被视为最后决定并对雇主或承包商双方均有约束力。
  99.2 按第99.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后,争执双方应首先设法友好解决争议,否则不应对这一争议开始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没有另外的协议,仲裁可在将此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而不论是否已作过友好协商的尝试。
  99.3 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议:
  (a)工程师的决定,未能根据第99.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在第99.2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友好解决。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员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议所作之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111.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上述工程师的决定,不应使他失去被传为证人以及向仲裁员提供任何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诉诸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99.4 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99.1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而有关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一方未能遵从此决定,则另一方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具有的权利情况下,可根据第99.3款的规定将此未履约行为提交仲裁。第99.1和99.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提交。

二十三 通知



  第一00条 通知
  100.1 根据合同条款由雇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商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100.2 根据合同条款发给雇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为此目的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100.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地址改变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双方后这样做。

二十四 雇主的违约



  第一0一条 雇主的违约
  101.1 如果雇主发生以下事件时:(a)在第92.10款中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内,未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上述证书所需要的批准;或
  (c)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建或合并计划的目的;或
  (d)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在发出通知后14天生效。
  101.2 在第101.1款所规定的14天通知期满之时,承包商除不受第88.1款的约束,应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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