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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样式一)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次(即每月的____日、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筹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

  第七条 交付奖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次(即每月的____日、____日和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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