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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合同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迟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费用
 
 5.1 承诺费 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
  5.2 管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当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括……

  6.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借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7.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纽约时间上午×时为止,用美元,用纽约银行时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纽约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ABC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
  7.2 计算 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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