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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发地点:____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___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2.保险财产地址:
              3.营业性质:
              4.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          保险金额:
  (1)保险财产              (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          ①清除残骸费用:
  ②机器设备:               ②灭火费用: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③专业费用:
  ④仓储物品:               ④其他费用:
  ⑤其他:                 总保险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
  6.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
  自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8.付费日期: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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