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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
  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
  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投保险别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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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简身险┃年期│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本页为 年期┃
  被保险人 ┠──┼──┼──┼───┼───┼───┼──────┨
       ┃人数│  │  │   │   │   │总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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