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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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