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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     乙方(签署):_____
  授权代表:_____       授权代表:_____
  签约地点:_____
  签约时间:_____

  附件一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_____
  英文姓名:_____
  证件类别及号码: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
  电 话:_____          传 真: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电 话:_____          传 真:_____
  通讯地址:_____

  (公司)中文名称:_____
  英文名称:_____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电 话:_____          传 真:_____
  注册地址: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附件二

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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