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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

  (7)绿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
  (2)_____

  第四条 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_日。
  4.用地者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_____%;延期竣工超过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建筑维修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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