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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 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日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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