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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集体合同

  I.如果雇员认为上述F款第1、2项提出的计件工资标准调整失败,那么,他们可以提出关于计件工资标准调整不当的申诉。这类并仅限于这类的因计件工资而引发的申诉可提交仲裁程序处理。
  J.仲裁人的权限只限于对以下问题作出裁决:
  i.若在计算计件工资标准过程中发生因办事员或计算方面的差错;
  ii.若在设计、设备、材料规格或生产方式方面发生的变化;
  iii.如果在设计、设备、材料规格或生产方式方面发生变化,那么,改变了什么因素?
  K.除根据上述F款第1和第2项提出的申诉外,如果存在下面的情况,亦可提出:
  i.提出计件工资标准是否根据标准工时计件工资计划已制定出来的问题;
  ii.提出计件工资标准是否恰当的问题。

  第十二条 日工作记录
  雇员应以公司规定的方法记录一天中从事的所有工作,除非这天没有干活无法记录。在作记录的雇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不得更改他的工作记录。有关雇员的工作记录可按雇员的要求提供给他们,以使他们了解上次付薪期后的2周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计件工资的估计
  所有的操作岗位都有计件工资估计标准,这些操作岗位被认为是使用新的非同一规格的机器部件而进行的新操作。现行的计件工资估计标准仍将在特殊操作岗位上使用,直到新的工程操作计件工资标准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条B款所列的步骤建立为止。

  第十四条 轮班资金
  A.如工厂中实行两班或三班工作制时,被分派做第二班的雇员将得到每小时20美分的额外津贴;被分派做第三班的雇员将得到每小时30美分的额外津贴。当日班或第一班雇员被分派加班并延续到中班时,这时第二班雇员的每小时20美分的津贴将不再适用。当第二班雇员被分派加班并延续到第三班时,这时第三班雇员的每小时30美分的津贴也不再适用。当第三班雇员被分派加班并延续到第一班时,这时第三班津贴继续有效。
  B.双方同意,在下午2时以后和晚间10时以前,任何时候开始的“班次”被认定为第二班。在晚上10时以后和次日凌晨4时以前任何时候开始的“班次”则应被认定为第三班。

第十五章 学徒期计划 学徒和培训计划



  第一条 分类
  A.根据第一章所承认的范围,可按定期契约把学徒分为下列几类:
  机修工
  机工
  工具和制模工
  电工
  学员可以按下列类别招收:
  金属片装配工

  第二条 资格
  A.按本计划应从合格的申请者中选择学徒和学员。当职位空缺超过具有年资的合格申请者时,剩余的职位空缺应根据申请者条件由公司以外的申请人填补。
  B.为了完成培训计划,雇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相当学历。
  C.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必须能够适应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具有年资的雇员
  有关职位空缺的通知交在公司布告栏张榜公布。对此感兴趣的年资雇员可以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和标准
  A.对于所有申请人的选择,均应按其素质高低排列;但是,当两个或更多的具有年资的申请人位于同一水平时,那么,资历最深的申请人将被选中。显然,如果具有年资的申请人不具备最起码的素质要求,那么,空缺将按照“劳动协议”的规定补充。
  B.在挑选申请人过程中将采用以下标准。每位申请人都要经过能力考试。对于在考试后显示出其达标能力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按以下分数制排列:
  标准                             最高分
  i.能力考试                         50
  如果使用实际成绩,将对同其最低资格成绩
  有关的内容评出等级。如果只使用资格成绩,
  将对所有的资格条件给予最高分数。
  ii.教育(在校成绩单)                   20
  同空缺职位有关的所学的科目和已经取得的等级。
  iii.以前的工作经验。                   20
  iv.对面试的评估:履历、兴趣、年资和态度。         10
  以上选择程序可依据“联邦和州立法”以及“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指令”加以修改。
  C.雇员关系部将同申请人就读的高中或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联系,以获得有关申请人是否已毕业以及其所学课程、在班中名次、出勤记录、个人品质和同别人相处的能力等等。
  D.为确定有年资的申请人的特定工作经验、担任这些工作的能力、综合工作记录、出勤、与人交往的态度与能力,雇员关系部将同具有年资的申请人的公司主管人,以及同所有申请人以前的雇主进行联系。
  E.雇员关系部将同申请人列入的个人参考名单中的人进行联系,以便确定申请人的特点、愿望、态度和兴趣。
  F.雇员关系部和有关的技能专业部门的主管将单独面试获得资格的申请人。面试的目的是确定和评估申请人的动机、职业目标、稳定性和兴趣。
  G.未被选中的申请人,将被考虑填补以后的空缺职位,如果他们同意这么做的话。然而在填补空缺时,对合格申请人的选择和确立他们各自的等级顺序都须根据所有申请人的有关潜力进行。

  第五条 学徒比率
  A.任何一个工作岗位招收学徒和学员的人数都应受到限制。
  B.上述限制不应用来解雇任何现已招收的经本协议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可以增加或减少学徒的比例。

  第六条 年资
  A.本协议生效日之前招收的学徒可以不受本协议有关年资规定的约束。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招收的学徒将须执行本协议有关年资的规定。如果公司认为学徒的进步不令人满意,那么,公司一方将不再承担继续培训这名学徒的义务。
  B.不论任何原因,当学徒被调离他们的培训岗位,包括毕业,并被分派到工厂或其他工作岗位上就业,他们将获得完成学徒或培训计划的年资。
  C.完成学徒任务后,雇员将被分派进入到具体的已招收了雇员的工作岗位。如果这一工作岗位不需要增加雇员,那么应按照有关年资条款的规定安排裁减下来的人员。
  D.当公司认为由于培训人数过多,需裁减一些学徒时,那么,应首先裁减学时最少的学徒。
  E.当公司认为有必要在学徒培训班中增加雇员人数时,那么,按照上述D款被裁减的雇员将返回培训班,其顺序是拥有最高学时的学徒将首先返回。并且,按照上述D款被裁减的雇员将在培训班增加其他雇员之前返回学徒培训班。

  第七条 工资率
  A.对本协议标准所包括的在每一工作岗位上的学徒,应按如下逐步增加工资待遇的办法支付工资:
  第一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65%
  第二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70%
  第三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75%
  第四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80%
  第五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85%
  第六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90%
  第七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95%
  第八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100%
  B.对因以前受过培训而获得了学分的申请人,应按其获得学分时期的工资率支付其工资。
  C.完成学徒学业后,计时工资率将增加到该雇员受雇的那个具体工作岗位上的最高工资率。

  第八条 学时分
  A.对申请人在参加学徒培训班之前所获得的行业经验可以打分。对于外部的申请人,这种工作经验必须在学徒期内或是在其他学徒培训班获得,而不应在行业或职业学校工作中获得。对具有年资的雇员以前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可以打分。
  B.根据对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表现的审查,回公司工作的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获得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可以获得分数。
  C.在雇员参加学徒培训班期间,公司可以决定雇员需学习特殊培训领域所要求的必要的知识和/或技能,这样,雇员可获得最高学时分,而不必完成所有的全部学时。如此获得的学时分将被计算在获得某一类别工作学习毕业时所要求的总学分之内。如有必要,雇员的工资率可在获得学时分时加以调整。
  D.如果根据上述C款作出任何决定,公司应将这一决定及其原因通知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

  第九条 相关的课堂学习
  A.公司要求学徒通过课堂学习或函授形式完成有关的培训课程。公司将确定适合两种情况的课堂学习方式。
  B.通常,有关培训所用时间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1000小时最少为84小时。但是,公司有权修改学习程序,以便提供更长的连续的课堂学习时间,以弥补每周4小时,每1000小时84小时的课堂学习时间。这类培训的时间和地点由公安确定。并且,学时一旦被采用,就应按正常的小时工资率支付学徒工资。
  C.公司将要求学徒从其工资单上扣除100美元,进行储蓄以支付函授课程和(或)其他必需的课堂学习资料费。如果雇员完成了他的学徒计划,那么,上述储蓄将归还本人。
  D.如果一些学徒不能履行其义务,令人满意地完成课堂学习任务,那么,公司可以暂停或取消雇员的学徒培训计划。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应被告知这种决定,因为此举将取消学徒作为学员的资格。

  第十条 对学徒的监督
  A.学徒应接受主管学徒计划的协调人的全面指导,并接受其所在分派部门主管人的直接指导。学徒计划的协调人有权根据工作培训计划将学徒由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任何一个学徒在某一预定工作项目滞留的时间均不得超过项目本身预定的时间。
  B.负责直接指导学徒的主管人应准备并填写适合的档案表。主管人应至少每30天向学徒计划协调人汇报一次他们所指导的学徒的工作和进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具
  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学徒应采办所必备的手工工具。这些工具可以通过公司按工资单扣除授权书的方式购买。

  第十二条 信息
  A.公司将不断地向工会通报所有学徒的身份情况。
  B.公司将保存学徒在各种工作过程中的耗时记录,并可在适当的时候应要求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 学徒期
  学徒计划期限将根据工作程序和与此有关的指令设立。

  第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会议
  A.公司和工会应每月进行一次会晤,就双方于会前3日内提出的议事日程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包括:双方的意向、本章的执行情况,并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提出有关有效执行计划的建议。
  B.公司的两位代表应是雇员关系部经理和学徒计划的协调人,或是由他们指定的人员。
  C.工会的两位代表应是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和技术行业代表,或是由他们指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进程时间表
  本条附有工作进程时间表(附件A、B、C和D)。双方同意,培训专业领域的顺序将由公司根据所可能提供的工作,以及学徒的进步和对他们的需要而确定。根据公司的意见可以打破某一培训领域的连续学时,也可以修改或更换培训领域。只要这种改变对学徒、对部门的操作或是同第一章承认相一致的内容最为有利即可。但是如果主要的变化超过10%,须经双方同意才可付诸实施。
  受训人员工作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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