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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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