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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   单身赴任  │  携家属赴任  │  家属阻挠
──────┼─────────┼─────────┼─────────
  外地  │    3天    │    6天    │   4天
──────┼─────────┼─────────┼─────────
  附近地 │    2天    │    4天    │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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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内  │    1天    │    2天    │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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