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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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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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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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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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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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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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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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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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
刑法被判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