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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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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  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再延长  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担  %,乙方负担  %。病假工资为  
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实得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  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医疗期为  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  月。
  (2)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  。
  (4)因工死亡的,甲方应付给丧葬费  元,直系亲属抚恤费  元,其他费用  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  天;婚假  天,丧假 
 天,女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实得工资一个月的金额。生活补助费、失业补偿费最高均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实得工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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