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