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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转让外,咨询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版权
  咨询工程师拥有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咨询工程师的许可。
  40.利益的冲突
  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
  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1.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2.出版
  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但若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经业主批准。
  争端的解决
  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按第17条款的规定,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按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这种弃权实际有效。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
  1.定义
  (1)项目的_________
  17.责任的期限___________
  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
  18.(1)赔偿的限额_________
  22.开始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
  31.(2)支付的时间
  当地货币__________天
  外币___________天
  用于过期应付款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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