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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列①、②情况下,当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咨询工程师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①当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②按第26条或第27.1款当服务已暂停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发生第26条款所述情况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按第27.1第(ii)子款终止本协议书时,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
  (1)根据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按附件C的规定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根据第23条款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2)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下列款项,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①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服务的报酬;
  ②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
  31.支付的时间
  (1)应迅速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
  (2)咨询工程师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付款时,则应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此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起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对第27款第(2)点所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产生影响。
  32.支付的货币
  (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是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货币。
  如果使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
  (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服务履行期间,业主所在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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