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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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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应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在此答应业主去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
  由_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咨询工程师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如需要时               如需要时
  盖章: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附: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词和用语,应具有如下的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项目。
  (2)“服务”是指按照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完成项目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由业主雇用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务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协议书(若已签订),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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