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装配费计算
因每批装配的具体品种不同,工序的繁简、难易也不同,双方同意每项品种的装配费装在有关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损耗率
由于所装配的产品之不同品种、款式,其损耗率也不尽相同。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再另行商定合理的损耗定额。(此损耗定额系指元器件在装配前经过检验的全部合格品,在装配过程中的自然损耗率)。
第四条 交货条件
有关设备、仪器,FOB香港交货。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运抵佛山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卸货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承担将装配成品运抵香港或九龙交货,卸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交货期
为使甲方能正常、持续生产,乙方提供的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应于生产月前15天运抵甲方工厂;装配成品的交货期在每批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六条 责任问题
如因装配技术而发生的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延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果元件、器件、包装物料不合格、不配套或不能按时运交甲方而引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因延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技术交流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须尽快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佛山市无线电一厂负责设备安装和装配技术指导,直至该厂能全部掌握设备安装和装配技术进行正常生产时为止。
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厂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甲方负担,工资由乙方负担;必要时,甲方亦可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所属工厂交流技术,其所需生活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用中、英文书就正本各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1998年9月22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为10年。任何一方如须延长本协议,则须提前半年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方得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