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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样式三)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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