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息。
借款年率为: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档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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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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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数 │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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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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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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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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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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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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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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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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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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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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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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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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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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