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章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借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项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的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