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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DAF)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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