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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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