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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GF-94-10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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