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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方的责任
  发包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方辖区内工作的发包方人员或非承包方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方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方的财产)
  承包方应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应为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数额。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邻近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单位。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承包方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通知监理单位。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方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1.4 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方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并抄送发包方。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成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方。
  (1)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方,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方。
  (2)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监理单位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方,并将其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单位同意为止。
  (3)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提请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并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方。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方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方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方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应通过协商由发包方合理分担其费用。
  52.7 完工验收受阻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但承包方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方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方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方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方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方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方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方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方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 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方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方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方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予以清除。
  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环境恢复工作。
  54.3 完工清场及撤退的费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进行的完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十二、其它


  55.纳税
 
 承包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若发现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或人员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方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单位,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可按第20.2款的规定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数额。

  58.专利技术
 
 (1)承包方应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方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方的要求或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方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方则应按发包方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3)发包方应对承包方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方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方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方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
  59.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方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且不能为此拖延工期。若由于采用了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方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方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方,且保修期满,发包方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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