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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97-0208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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