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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GF-96-0155)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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