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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GF-96-0155)




GF-96-0155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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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    质量(%)      │ 单价 │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  ├──┬──┬───┬───┤ (元) │ (元) │
│   │  │  │  │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font>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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