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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       (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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