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对外商务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前五天内,将与合同货物到岸总价额等值的配套人民币(暂按1美元=____元人民币计算)划入乙方银行帐户做为开证保证金,待实际付款发生后,乙方须将该笔款项目存入时起到付款时止所得利息拨还甲方。
第九条 乙方在对外承付款后,即按合同到岸价格向甲方托收__%的手续费及4‰的银行费用(按承付当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第十条 有关购买对外合同货物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工商统一税及其它税款,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货物到岸后需及时报关,并在报关后七日内纳税。逾期将课以罚款直至没收货物。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合同物预计到岸日期以及应纳税款总额(预计数),甲方须按乙方通知在货物到岸前5天内将应纳税款汇入乙方帐户,或由甲方按港口外运催交税款数额及期限,直接汇入外运公司帐户,否则甲方将承担由于不能及时纳税造成的滞纳金罚款及不能及时提货造成的其它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一条 垫款处理
(1)由于甲方预付货、税款不足,而甲方又正式书面请求乙方代垫款时,甲方须对乙方支付月息7.2‰的垫款利息,乙方对超过垫付款规定期二个月而尚未还清的垫款金额,加收日息1‰的罚金。
(2)乙方也可考虑以项目合作经营方式代垫资金,具体条件另议。
第十二条 本委托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货物配套人民币及第十条规定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由乙方在对外支付货款和代甲方纳税后按实际数与甲方结算。
第十三条 在对外签约后,如发生下述情况,乙方应及时预测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未能按乙方通知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则乙方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1)合同采用非美元货币时,因美元贬值而使外汇额度不足。
(2)因合同进度变化,年度用汇指标不能在当年内使用而必须退回原批准部门,并结转至下一年度。
(3)由于人民币值下降,而使货物到岸价及税相应增加。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