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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家经销协议(样本)

外商独家经销协议样本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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