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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买方信贷合同

  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
  一方由借款人指定;
  一方由贷款人指定;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其本身或其财产免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过任何一家有权力的家庭执行。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的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取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通讯地址是:
  借款人:公司全称:____
      地  址:____
      负责人名:____
      电  传:____
      电报挂号:____
  借款人:银行名称____
      地  址:____
      负责人名:____
      电  传:____
      电报挂号:____
  双方同意用最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
  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
  三、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合同以英文缮写。
  2.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英文缮写。
  附件:附录三件。
    贷款人     借款人
  中国银行__分行  __国__公司
    签字        签字
    见证人       见证人
  (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签字)       (签字)

  附件1
 
              提取贷款电报

  发报人: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收报人:贷款人(中国银行____分行)
  日 期:
  密 押:(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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