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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款合同(样式一)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第19条 其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还款提保书
   3.工程超支保证书
   4.缴资保证书
   5.转让书
   6.提款计划(略)
   7.还款计划(略)
本借款合同于19__年__月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一方:中国A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
  另一方:C银行(以下称贷款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法郎和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
  1)北京C银行
  2)巴黎的法国银行,
  3)纽约C银行,和
  4)伦敦C银行
  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 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甲部分”和“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19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
  (1)NC公司,
  (2)S公司和
  (3)P公司
  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中国A有限公司的协议;
  “抵押” 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 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 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 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 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 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 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 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甲部分” 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法郎;
  “借款额度乙部分” 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法郎;
  “借款额度丙部分” 指C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法郎和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11年。
  (2)“借款额度乙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 
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丙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甲)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乙)19  年  月  日;或
  (丙)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丁)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A有限公司“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国A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中国A有限公司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丙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19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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