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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务合同

  2.乙方人员在工地发生工伤,甲方只承担其医疗费用,如发生死亡事故,乙方应负担所有费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抚恤。
  3.如乙方人员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时,遗体运回其原居住国或就地埋葬,遗物运回其原居住国,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4.派遣人员经医生证明因疾病或工伤而缺勤30天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在30天和90天之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60%.超过90天者则不发工资。
  (十一)医疗
  1.乙方所有人员在EMS国发生工伤或疾病时,其医疗及住院费由甲方支付。
  2.现场医务室需用的常用药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购置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国或其他地方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员在200人之内,配备医生一名,男护士一名。超过200人时,是否增加医务人员,由双方现场代表研究确定。
  (十二)劳保用品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员所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每人每年两套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眼镜、安全帽、安全带等。
  (十三)支付办法
  1.除机票费和准备费全部支付美元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按80%美元与20%EMS国第纳尔的比例支付,如需改变这一比例,须经双方代表同意。
  2.休假工资和应付乙方的机票费应于休假当月之初支付。
  3.乙方现场会计每月末编制派遣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表,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伙食费等项,经甲方审查和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80%美元部分,由甲方电汇____银行____帐号,银行汇费由甲方承担。20%的EMS国第纳尔在现场支付。
  4.美元与EMS国第纳尔的兑换率,按支付日当天EMS国政府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5.乙方派遣人员到达现场后,甲方同意预支每人一个月的伙食费,如需预支其他费用,由双方现场代表协商解决。
  (十四)住房和公用用房
  1.甲方将按下列标准免费提供乙方人员的住房:
  (1)代表、工程师、总监工每人一间;
  (2)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医生、会计师、翻译及其他管理人员两人一间;
  (3)其他工人每人约4平方米,但每间不超过12人。
  2.住房内包括空调和卫生设备,家具和卧具等备品。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行政人员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如打字机、计算器、复印机等)、洗涤设备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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