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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光船租赁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代号:BARECON“A”       │
│                 ├────────────────┤
│                 │2.地点和日期          │
├─────────────────┼────────────────┤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
├─────────────────┼─────────┬──────┤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 │7.呼号   │
│                 │(第8条)      │      │
├─────────────────┼─────────┼──────┤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 │9.总登记吨位/净登 │10.建造时间/│
│轮、冷藏船或客船)         │记吨位      │建造地点  │
│                 ├─────────┴──────┤
│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 │
│                 │吨计算             │
├─────────────────┼────────────────┤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
├─────────────────┴────────────────┤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
├─────────┬───────┬────────┬───────┤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17.租船合同取消 │18.还船港(第3 │
│         │2条)     │日期(第3条)   │条)      │
├─────────┴───────┼────────┴───────┤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 │
│                 │需填)              │
├─────────────────┴────────────────┤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
├─────────────────┬────────────────┤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
├─────────────────┼────────────────┤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
├─────────────────┼────────────────┤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
│(选择适用第21条)         │                │
├─────────────────┼────────────────┤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 │
│(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投保的附加险          │
├─────────────────┼────────────────┤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
│投保的附加险           │                │
├─────────────────┼────────────────┤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
│不同时才填列)           │                │
├─────────────────┼────────────────┤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 │
│                 │否适用)             │
├─────────────────┴────────────────┤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
└──────────────────────────────────┘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
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
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
│签字:船东(出租人)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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