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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采购招标合同


                 检验

  28.卖方根据买方要求至少提前6周通知Smith国际有限公司做好参加深舱货轮的检验、试航的准备工作。该船不经Smith国际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主席或招标委员会主席正式委托的代表--检验人员的检验、试验和批准,均不得进行交接。
  29.卖方应向检验人员提供合理所需要的检验、检查、试验和测量的设施。检验人员在船坞对交付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以确知的用材料已达到合格的要求。凡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材料均不得予以使用,在卖方接到拒绝使用的通知后,予以免费更换。在进行施工前,如有需要,卖方要提供检验人员所需的图纸、资料并将施工方法提请检验人员认可。检验费用由Smith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交船期的起始日

  30.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开始供货,无须等到正式合同签署。在未签正式合同前,可由招标委员会主席向卖方提出意向书,陈述协议的概要,签订意向书的日期视为深舱货轮交船日期的起始日。

                 保修期

  31.卖方同意承担自船厂交船日开始计算为期1年内的保修期。对深舱货轮的设计和安装予以质量保证。
  32.在保证期内,凡属建造和所用材料质量而产生的缺陷,卖主负责进行消除。
  33.对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正常磨损及直接或间接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卖方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

  34.如有要求,卖方应将深舱货轮准备交船日期通知招标委员会主席,便于在____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未办理手续前该船不得起航。
  35.卖方应建造深舱货轮所用的由卖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械和部件投保,这些材料、设备、机械、发动机和部件由卖方保管时,应由卖方按这些材料、设备、机械、发动机和部件的全金额投保。在建造期间,直至按本招标条件由买方接船时,深舱货舱由买卖双方联合名义按比率投保一切险。

                不可抗力

  36.如果发生战争、动乱、罢工、瘟疫、地震、火灾、风暴、水灾及其他,或由双方都不能控制的天灾,本合同条款应按实情予以修改。
  37.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尽快用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10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产品性能的修改

  38.双方所同意的对性能规格所作的任何修改和所需的附加费用及交船日期的变更均由双方以书面确认并列为合同的一部分。除应由买方保留支付那部分款额外,如有需要买方应保留支付这种附加费用的5%。保留的总额应在保证期终止时,由买方付给卖方。
  39.如果买方对性能要求进行改进、变更、修正或增订,则可一次或多次将交船日期延至买卖双方议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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