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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发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 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 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13.3 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13.4 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它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将本合同报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于1998年  月  日到期。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五年。
  15.3 本合同内容如与中国政府的规定有抵触,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构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双方书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订本合同,特此证明。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
  签署人:        签署人:
  姓名:         姓名:
  职务:总经理      职务:工会主席
  日期:         日期: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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