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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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