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