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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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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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数量 │ 价格 │ 金额 │ │ │
│品名规格│生产厂│ │ │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 │ (吨) │ (元/吨)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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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买入方单位 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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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 │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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