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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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