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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台港澳版权)

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  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  ×  %  ×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  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内出版该作品之  版,并于出版后的  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  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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