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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借贷合同

中国投资银行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

                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19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1985)29号通知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    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  ,其中:本金  ,建设期利息  ;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本金  元,建设期利息  元(以下简称“贷款”)。
  上述贷款,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19  年  月  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大写)    。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其中宽限期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计划”,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使用,自转存之日起,乙方计收贷款利息,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 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应按未提供的贷款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动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计算)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 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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