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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借贷合同

  年  月  日

  第六条 计息方式。按现行外币贷款利率计息,根据实际发生天数和发生额计算,按  结息。如因国家调整外币贷款利率水平,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自新利率执行之日起,乙方按新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一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与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提交订货卡片和定货合同(副本)的,乙方有权撤销贷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根据用款计划按时向乙方提交“用款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用款单”后未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数额,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  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双方所受的损失。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4.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以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付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的,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及费用。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6.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本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给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计付。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贷款帐户中扣收。
  8.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  %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提前扣收贷款本息和罚息。
  9.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计划表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2.如甲方为法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资金拆借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拆出单位名称:      拆入单位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资金拆出单位(以下称甲方):
  资金拆入单位(以下称乙方):
  为调剂资金余缺,甲方同意向乙方拆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资金本息。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拆出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拆借利率为月息千分之  。

  第二条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当日将款项以  (方式)汇出,并起息。乙方应根据合同议定的还款时间,当日将款项汇入甲方帐户,并止息。

  第三条 利息按日计算,由乙方在偿还本金时一并划付甲方。

  第四条 甲方没有按约定时间将款项汇出应按违约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收与乙方逾期罚息相同。

  第五条 乙方没有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将应还款项汇入甲方帐户,不论汇划与否,均作为逾期。逾期部分按日息万分之  计收罚息,由乙方偿还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所拆入资金应严格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准许的用途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拆借资金本息。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均需征得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同业拆借政策调整(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则合同中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修改。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金融市场执副本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贷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放款金额为信用证总金额(当时银行买入价)的  %。

  第六条 利息
  一、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利随本清  /  按季结息。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收入,结汇收入或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利息。

  第七条 还款和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从押汇收入或结汇收入中扣收该使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本金和利息,但必须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逾期还款
  如借款人在每笔放款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本息,贷款人可按《办法》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均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如发生意外损失,保险机构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借款人保证按本贷款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件,按时出运商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贷款人议付。
  三、借款人愿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和出口商品准备情况的资料,并为贷款人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如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即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贷款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对违约贷款加收罚息  %和限期收回违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从借贷双方法定代表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公章)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19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协议书

  为了更好地融通各单位自主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  区(县)代办处(乙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将  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做为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按甲方指定对象、内容代为发放。
  二、甲方将上述款项存入乙方(一次或分次存入均可)后,才能发放贷款,未发放部分,甲方可以提取。
  三、乙方对甲方存入的资金,未发放部分比照专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每季计付利息一次,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四、甲方一次批给。用款单位分次使用时,乙方即按批准发放金额一次由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中支出,另行保管,甲方不得安排使用。
  五、根据甲方与用款单位协议规定的利率,乙方每季计收利息后,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六、乙方按每月末实际贷款余额的  ‰向甲方(用款单位)计收手续费。
  七、委托贷款到期,由用款单位主动归还,并由乙方将收回的贷款本息,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到期不还,乙方有权主动从用款单位的结算帐户中扣收,逾期加计罚息20%,归乙方收入。
  八、甲方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必须直接划入甲方在  银行  分理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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