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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贷合同

  万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存款户,帐号  ,并一次存入  万元人民币。该存款只用于支付受益人的索赔。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证金的,应A、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  (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  万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时,  (反担保人)应代委托人归还受托行所垫资金。
  B、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  万元(其中企业债券  万元,金融债券  万元,国库券  万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按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划付应付款项。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帐户划付。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户支付。

  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加收20%利息。

  七、委托人按担保金额的  ‰×  (年)支付保费,共计  元人民币。保证费在每年  月  日交纳。如过期不交,受托银行有权从委托人的存款中划拨。

  八、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 托 人:(公章)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附参考格式七:
             预收款退款担保协议书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与  (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承包 
 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  (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  万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  (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  ,担保金额  万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处在有资产价值  万元)抵押给受托  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  ‰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 
 月  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1)合 同 书

              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借款方)
                           (以下简称贷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
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
其它    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贷款     万元。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    台(套)    万元;
       土建      平方米     万元;
       其它               万元。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  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  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  万元,
  6.其它资金  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贷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保证人(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2)申请书

               专项借款申请书

     分(支)行:
  兹有        新建(改造)  项目,共需投资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万元,企业自筹    万元,其他资金来源    万元,需银行贷款    万元。该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国家今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设计(技措)方案,并做好了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你行申请专项贷款资金    万元,请予审核为荷。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3)其它文书

             专项资金贷款委托协议书

  银行:
  现有  企业报来  新(扩)建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万元,企业自筹  万元。申请  专项贷款  万元。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范围,现提出协议:该项贷款委托你行承办,共同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管好用好该项贷款,收回贷款本息,为开发本地区经济资源,改变贫困面貌,作出积极贡献。
      委托行  人民银行  分(支)行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  分(支)行:
  同意接受你行委托承办上述项目贷款业务,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受托行:    银行  年  月  日
  双方同意立协议为据
        委托行                 (公章)
        受托行                 (公章)

              联营股本借贷合同

            (1)联营股本借贷申请书

          19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借款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专用基金存款帐号│    │
├──────┼────┴────┴───┼────────┼────┤
│申请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
├──────┼─────────────┴────────┴────┤
│ 项目内容 │                           │
├──────┼────┬─────┬──┬────┬──┬──┬──┤
│联营企业全称│自有资金│ 联营各方 │性质│投资金额│投资│利润│地址│
│      │ 总额 │  名称  │  │    │比例│分成│  │
├──────┼────┼──┬──┼──┼────┼──┼──┼──┤
│      │    │甲方│  │  │    │  │  │  │
│      │    ├──┼──┼──┼────┼──┼──┼──┤
│      │    │乙方│  │  │    │  │  │  │
│      │    ├──┼──┼──┼────┼──┼──┼──┤
│      │    │丙方│  │  │    │  │  │  │
├─┬─┬──┴────┴──┴──┼──┴────┴──┴──┴──┤
│ │ │    已落实部分    │      未落实部分      │
│ │ ├────┬────┬───┼──┬──┬──┬───────┤
│ │设│ 名称 │ 数量 │ 金额 │名称│数量│金额│ 准备解决办法 │
│ │ ├────┼────┼───┼──┼──┼──┼───────┤
│ │备│    │    │   │  │  │  │       │
│借│ ├────┼────┼───┼──┼──┼──┼───────┤
│款│ │    │    │   │  │  │  │       │
│用├─┼────┴──┬─┴───┴┬─┴─┬┴──┴┬──────┤
│途│厂│       │其中:   │其中:│计划土建│ 计划开工及 │
│ │ │ 设计需要面积 │ 需改建面积│ 需新│费用金额│ 竣工日期 │
│ │房│       │      │建面积│    │      │
│ │ ├───────┼──────┼───┼────┼──────┤
│ │㎡│       │      │   │    │      │
│ ├─┼───────┴──────┴───┴────┴──────┤
│ │其│                              │
│ │他│                              │
├─┼─┴─────┬────────────────────────┤
│ │  原辅材料  │                        │
│ ├───────┼────────────────────────┤
│配│  动  力  │                        │
│套├───────┼────────────────────────┤
│落│  技  术  │                        │
│实├───────┼────────────────────────┤
│ │  产品销售  │                        │
├─┼───────┴───────┬────────────────┤
│ │     原有生产能力     │     新增生产能力     │
│ ├─────┬─┬─┬──┬──┼──────┬─┬─┬──┬──┤
│ │年产值上年│ │ │品种│数量│年增加产值:│ │ │品种│数量│
│ │实 际: │ │ │  │  │      │ │ │  │  │
│预├─────┼─┤ ├──┼──┼──────┼─┤ ├──┼──┤
│计│年利润上年│ │年│  │  │年增加利润:│ │年│  │  │
│经│实 际: │ │ │  │  │      │ │增│  │  │
│济├─────┼─┤产├──┼──┼──────┼─┤加├──┼──┤
│效│年税金上年│ │ │  │  │年增加税金 │ │产│  │  │
│果│实 际: │ │量│  │  │      │ │量│  │  │
│ ├─────┼─┤ ├──┼──┼──────┼─┤ ├──┼──┤
│ │年创汇(美│ │ │  │  │年增加创汇 │ │ │  │  │
│ │元)   │ │ │  │  │(美元): │ │ │  │  │
│ │上年实际:│ │ │  │  │      │ │ │  │  │
├─┼─┬─┬─┼─┼─┼──┼──┼──┬──┬┴┬┴─┼──┼──┤
│ │时│金│时│金│时│金额│  │时间│金额│时│金额│时间│金额│
│ │间│额│间│额│间│  │  │  │  │间│  │  │  │
│用├─┼─┼─┼─┼─┼──┤还 ├──┼──┼─┼──┼──┼──┤
│款│ │ │ │ │ │  │款 │  │  │ │  │  │  │
│计├─┼─┼─┼─┼─┼──┤计 ├──┼──┼─┼──┼──┼──┤
│划│ │ │ │ │ │  │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银│                                │
│行│                                │
│审│                                │
│查│                                │
│意│                                │
│见│       信贷员:  科长:  经理:  年  月  日  │
└─┴────────────────────────────────┘

                            贷款方签章:

           (2)联营股本贷款评估及审批表

                年  月  日

┌─────────┬────────────────────────┐
│   贷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投资总额  │原 有│        │ 新 增 │      │
├─────────┼───┴────────┼────┼──────┤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
│  联营单位及  │                        │
│  各方投资比例  │                        │
├─────────┼────────────────────────┤
│   贷款用途   │                        │
├─┬───────┴─┬──────────────────────┤
│ │ 产品名称及数量 │      (原有)   (新增)      │
│ ├─────────┼──────────────────────┤
│ │  出口外汇收入  │      (原有)   (新增)      │
│经├─────────┼──────────────────────┤
│济│  外销市场预测  │                      │
│效├─────────┼──────────────────────┤
│益│   厂房条件   │                      │
│分├─────────┼──────────────────────┤
│析│   能源供应   │                      │
│ ├─────────┼──────────────────────┤
│ │   原料供应   │                      │
│ ├─────────┼──────────────────────┤
│ │   利润估算   │                      │
├─┴─────────┴────┬─────────────────┤
│预计项目投产或交付使用时间   │                 │
├────────────────┼─────────────────┤
│项目所需其他资金落实情况    │                 │
├────────────────┼─────────────────┤
│ 担  保           │                 │
├────────────────┼─────────────────┤
│ 项目批准文件         │                 │
├────────────────┴─────────────────┤
│对本项目的综合意见:                        │
│                                  │
│                                  │
│                                  │
│              主管信贷员               │
│                                  │
│                        年  月  日   │
├──────────────────────────────────┤
│经评估意见如下:                          │
│                                  │
│                                  │
│                                  │
│              项目评估主持人             │
│                                  │
│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同意发放联营股本贷款____万元              │
│            期限____年               │
│            利率____‰               │
│                                  │
│                                  │
│                                  │
│  信贷号     科长    经理                │
│                                  │
│                         年  月  日  │
└──────────────────────────────────┘


             (3)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__组建(合作)__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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